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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监管方案发布 互联网金融遭遇最强“紧箍咒”
来源: 作者:鑫贝投资 发布时间:2016-10-14继去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顶层指导意见后,昨日,囊括整个互联网金融主要分支业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出炉,意在确保监管意志最大化落实。
与此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五大主要分支——P2P(个人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细分整治方案也全面祭出。
愈发严格的监管,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正成为常态。
再度强调P2P定位
对于参与主体最多、乱象频出的P2P,除了银监会发布的细分整治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总方案(即《实施方案》)中亦有大篇幅涉及。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再一次明确并强调了其信息中介这个定位。
从业务层面来看,小而分散的限额规定对业务开展影响极大。广州互联网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以前大部分平台都是大单模式,现在不得不被迫转型,但是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也是合理的,互金应定位做传统金融的补充。”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汽车领域的消费金融是普遍转型的方向,这个领域的估值在提高,该业务的资产金额也大体符合监管要求,但同样竞争惨烈。此外,还有些背景势力不错的平台选择在资产合作渠道方面投入更多资源,以获得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机构资金。
也有些P2P试图转型做金融资产交易所,或与交易所合作对资产进行打包、分拆,来规避整治方案中限额的问题。早在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这两份文件都没有对交易所单笔交易的上限进行限制。
不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提醒,交易所也有六不准,包括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不过,尽管网贷平台转型做金融交易所具有可能性,但要获得相关牌照绝非易事。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告诉记者,“金融资产交易所一般都要省级的政府来批准,一般的网贷平台要获得这个牌照是很困难的。网贷平台要么和金融资产交易所来合作,要么就收购一家金融资产交易所,但这些成本都比较高。”
股权众筹或启动试点
昨日,证监会等15部门还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不止一个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过,股权众筹几乎是现在互联网金融里,最让人一头雾水的领域。
某国内首批股权众筹之一的平台创始人对记者表示,“说实话,围绕我们这个领域的模式很多。公募股权众筹、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基金,三个概念让人分不清楚。”
去年7月份互金指导意见出炉后,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彼时业界倾向于将其解读为:除了京东、平安、阿里三家被证监会批准进行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公司外,其余众筹平台均不得开展股权众筹业务。《通知》一出,想继续做股权众筹的平台纷纷改名为“××私募股权众筹平台”。
8月10日,证券业协会发文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第10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意味着,我国股权众筹领域,至少涉及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融资。
按照目前的监管动态,公募股权众筹似乎是实行先试点后牌照制,对投资人没有设置特殊的门槛,投资人的数量不限,而单个项目融资额设有最高额度上限;但私募股权融资不同,其投资人数量不可以高出证监会规定的两百人,实行备案制,单个项目融资额度没有上限,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合格投资者制度(即投资人门槛)还没有细则出炉。
“整个股权众筹风险整治专案把风险和红线都划定了,也就是之前反复强调的不能违规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能股票承销和经纪等业务等,与以往并没有原则性区别。我认为重点在最后一句,即‘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一起,适时启动股权众筹融资的试点’。也就是说,确实如传闻所言,京东、平安和阿里股权众筹平台中可能会有一个试点出来,我非常想知道究竟我们的业务范畴区别会在哪里。”某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人士告诉记者。(证券时报)